不合法处置查封的机器 没门!

  查封产业,是司法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维护请求人的债款、制止被履行人对其产业进行处置的控制性办法,也是保证履行的重要手法之一。日前,市法院审结了一同不合法处置查封的价值38万余元的产业案,被告人因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。

  2010年末至2013年头,在掌起镇开办某五金配件厂的潘某,由于运营周转所需,连续向张某借了120万元。由于迟迟收不回告贷,2015年末,张某将潘某诉至法庭。在法院的掌管下,原被告两边其时自愿达到民事调停协议,约好了按月分期还款的方法。

  但是,调停协议签定还不到两个月,潘某再次食言。所以,张某向法院请求强制履行。2016年5月,法院作出履行裁决,将潘某运营的五金配件厂的高速精细主动车床20台、滚牙机20台、单轴主动车床275台、高精冲床3台、螺杆式空压机1台、磨床1台、落料冲床3台进行了查封,预备之后将这些机器进行揭露拍卖。

  谁知过了3个月,张某发现潘某石沉大海,其厂房里的机器设备也消失多半。经查,是潘某悄悄组织人员和车辆,将上述被查封的高速精细主动车床12台、滚牙机15台、单轴主动车床164台、螺杆式空压机1台、磨床1台、落料冲床2台等设备搬运到了他在广东中山某工业园区新开的厂房内。经判定,这些被搬运的设备合计价值38万余元。

  “是我法令观念不强,以为法院查封了,但机器既没有出售,也没有抵押给他人,便是换个当地出产,应该没事的,没想到冒犯刑法。”在因涉嫌搬运查封产业被公安捕获后,潘某表明很懊悔。

  之后,潘某经过和张某活跃的交流,已把这笔债款处理稳当,但依旧得为他最初无视法令的行为付出代价。法院在审理后以为,潘某明知是司法机关查封的产业,仍施行不合法搬运行为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不合法处置查封的产业罪,遂作出如上判定。■记者 龚益